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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严禁变相旅游酒店,为什么很多旅游景点都禁止拍照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7 11:00:27 编辑:尖叫部落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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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很多旅游景点都禁止拍照

很多禁止拍照的旅游景点是寺庙,主要可能是考虑对宗教的尊重吧。不过西藏的寺庙是交10-20元就可以拍,否则不许拍。另外一个原因是出于对文物的保护。闪光灯会对文物造成破坏。再有一些是商业目的,大家都拍照就没人买明信片了。
几千字?用得着吗?这个很简单 因为不让你照相的地方一定会有临时工在哪里收费照相

为什么很多旅游景点都禁止拍照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差旅活动严禁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差旅活动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您好!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差旅活动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谢谢阅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差旅活动严禁

3,广西桂林出台新规整治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是怎么回事

简介:2月5日,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近日发布实施《桂林市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暂行规定》,以整治“不合理低价游”,规范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维护旅游市场正常运营秩序。具体情况:据了解,暂行规定严禁旅行社通过设立服务网点的名义,以承包或变相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服务网点必须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不得以服务网点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为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徕游客或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将游客转交其他旅行社接待,不得以服务网点的名义与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等开展业务活动;服务网点应将旅游产品的价格列表在醒目位置张贴,不得自定产品的价格。此外,暂行规定要求旅游产品的宣传应表述准确,不得出现“三山两洞”“漓江豪华游”等模糊性或误导性词语,应当明确标注景点的名称及价格;要求规范填写《散客旅游合同》,按照(景点)名称及价格、游览方式(游船或竹筏)、出发地、中转地、终点地、大约时间的格式填写,并注明车船费、导服费等综合服务费。
桂林九马旅行社 电话:0773-6811838 6883569 13977333251

广西桂林出台新规整治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是怎么回事

4,非洲旅行与欧洲旅行哪个更好

从气候上来说,秋冬季节更适合去非洲旅游,气候更加暖和。欧洲冬天可能比较冷一些。 从旅游内容上来说,非洲原产旅游景致更适合年轻人背包游。欧洲如果想比较深入了解各国历史文化,特别是参观一些有历史的建筑等,最好有一名专业导游陪同。 从费用上来说,个人感觉还是欧洲费用较高。 总体来说,秋冬季节,个人感觉还是去非洲比较好。我觉得可以有2条主要线路:1、土耳其+埃及(土航),2、肯尼亚+南非(肯航)。比较倾向第二种,因为现在正是南非由春入夏的时候,景色很漂亮。 但是,到南非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在约堡(我被抢过)。
欧洲旅游注意事项 一、出门准备 1、 准备衣物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而定。欧洲气温冬季平均0至5摄氏度,夏季平均20至26度。 在春天,我们这样告诉过来自广州的客人:现在的温度是0至10度左右。建议大家带以下衣服: 西装一套,旅游服一套,毛衣一件,秋衣裤、内衣若干件,广州冬天穿的外套(羽绒衣或者夹棉袄,薄薄的就可以了)一件,皮鞋旅游鞋各一双。 2、 欧洲酒店出于环保意识往往没有牙刷、牙膏、拖鞋等一次性用品,游客应该自带。 3、 欧洲的电源都是220伏,插座都是圆孔的,自带充电器热水器等电器时,需自带转换插座 4、 由于在欧洲的药房买药必须凭医生的处方,且医疗费昂贵,故应带上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5、 要带足够的胶卷电池,胶卷最好是ISO400的,电池最好是碱性电池或者可充电电池。如果是数码相机,要有足够的存储卡。这些东西在欧洲买是很贵的。 6、 赴欧洲一定要带上一些小额欧元钞票,可以避免换汇的不便和汇率损失。 7、 如果您要携带手机,请于出发前到当地电信局办理开通国际功能手续。 二,安全第一 现在的欧洲小偷无所不在,酒店大堂及餐厅为小偷经常光顾之地,机场车站观光点甚至加油站都是小偷大显身手的地方。抢劫偷盗诈骗无时无刻不在发生。最危险的城市主要是罗马、米兰、巴黎,对于警惕性不高防范不足的人来说,可以说欧洲没有安全的地方,所以时时处处都要提高警惕。 护照、机票、钱及贵重物品必须贴身携带。步行时,挎包最好是斜挎,以免歹徒乘摩托车从背后抢劫。注意歹徒从背后抢劫,离开游览车,离开酒店,餐厅时,均必须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不要使用用手拿的那种公文包或者袋子,照相的时候不要把手提袋公文包照相机等等放在地上。 过马路要看交通信号,不要冲红灯。 警惕假冒警察借口检查来抢东西。 三,乘飞机 1、 托运行李不得超过20公斤,随身行李不得超过22寸 X 14寸 X 4寸。 2、 乘飞机绝对不可将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内,相机、摄像机也不可放在托运行李内,也不可把相机和电池放在托运行李内。 也不可将护照放入托运行李内。 3、 务请遵守各国法律,严禁携带牟利私货及违例物品。 4、 机场内设有吸烟室或吸烟区才可以吸烟,请注意。 5、 飞机上若亮红灯显示 NO SMOKING 即表示禁止吸烟,FASTEN SEAT BELT 即表示系上安全带,请务必遵守。 6、 收到托运行李后一定要将上面的旧条除掉,以防下次托运行李时引起误会,导致您的行李运错地方。 7、 不要在机舱的厕所抽烟。 四,住酒店 1、 抵达酒店时,请于柜台大厅等候分配房号及钥匙,并注意向导游 领取有关入住酒店之名片(内容:酒店名字,地址,联系电话等) 2、 欧洲有些酒店无空调,因为晚上都不热,但都有暖气。洗手间的水可直接饮用。 欧洲酒店出于环保意识往往没有牙刷、牙膏、拖鞋等一次性用品,游客应该自带。 3、 欧洲酒店多为淋浴设备。勿将洗澡水溢出,如浸湿地毯,酒店要求客赔偿。 4、 外出时注意关门,贵重物品勿置于房间内,遗失后果自负。 5、 酒店内打电话需加收服务费,故勿轻易打电话,可在酒店外用磁卡或投币电话。 五,乘汽车   游览车:请紧记得车子名称,颜色,司机姓名,联系电话,车号码,以免找不到车子。   欧洲交通法律为保障司机及顾虑客人的生命安全,规定司机每天睡眠10个小时以上,而工作不得超过12个小时,因此夜间若要求司机额外加班往往会遭到拒绝。   欧洲环保意识相当浓,为避免空气污染,法律规定司机停车时不许开空调,否则会被罚款。   车上不可吃冰淇淋,带果皮食物,抽烟等,车上不可脱鞋,因每天参观地方皆须步行参观,脚容易出汗,也容易有臭味,而车子又为封闭式空间,气味容易悬置于车内不散,烦请大家配合。   欧洲很多观光地方管理局为保护长远性的观光,很多地方均不准停车或只准上下车,所以会造成停车地方与观光区有一些路途或者上下车时必须动作快一点,烦请大家给予各方面的配合,上下车时均需询问清楚集合时间及游览车停放地点。    六,其他琐事 礼节礼貌  欧洲是现代文化文明的典范,"您好","谢谢","对不起"等文明用语不绝于耳,推门后请注意后面是否有人随后,若有则扶好门请后面的人进门,凡女士小姐优先;绝对不允许随地吐痰,吸烟,乱扔垃圾,公共场所不大声说话,排队时绝对避免插队。 严禁袒胸露背进入教堂。教堂、博物馆内禁止使用闪光相机。 吐痰怎么办?吐在手巾纸上,上厕所的时候放在马桶里冲走。 检查护照 欧共体国家之间一般不用检查护照,但进入和离开欧洲必须检查护照。购物退税,有的商店是当场退税,而有的是需要最后一站国家的机场才能退税。要听从领队的建议,否则不能退税就会受到损失。 非洲旅行注意事项 到非洲旅行去之前一定要在国内打预防黄热病和疟疾的预防针并带上已打针的证明,以及有关防治药品。 到机场去一定要早点去,一是飞机可能提前;二是说不定机场要办其他什么手续如签证过期……补办手续等;三是一定要穿长袖长裤,一是防紫外线晒,二是防蚊虫叮咬,中土的杜总在非洲五、六年,常年穿长袖衣裤,从来没得过疟疾;四是要带上有关防蚊虫的药品;五.来非洲给非洲朋友带些清凉油、凡士林等小物品,赠送给他们,他们非常喜欢;六是来非洲尽量穿些家中的旧衣裤,回去时这些衣裤全部送人,轻装回家。七是在非洲若语言不通最好住大酒店比较安全,非洲大多数地区比较安全主要是小偷多,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重要物品。八是非洲旅行备些零星美元和当地币,大酒店、订票等都可刷万事达和维萨卡,但有的地方买东西大额美元没有零钱找。九.非洲旅行一定要找当地旅行社和黑人司机,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沟通。语言不通最好将机场通关,通道外国人通道,中转通道几个英语词汇记住,要不然出不了机场,非洲有与中国不同的风景出行一定要带相机并备上备用电池,转换插座和足够的内存卡。非洲旅行可带上国内中国移动国际漫游手机以备和国内沟通。另外带上纸和笔、拖鞋。 另外,找旅行社若语言沟通没问题最好找当地人的旅行社要相对便宜,找华人联系你会被克扣掉不少的一笔钱。
各有各的好

5,如何理解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诱骗旅游者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提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旅行社企业在经营团队包价旅游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费用的低报价招徕旅游者,然后,在行程中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身处陌生环境、对旅行社信任和依赖的弱势地位,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形成广为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已给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者、导游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一是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正常的团队报价应该由三部分费用构成:第一部分是交通、游览、餐饮和住宿等预定费用的采购成本,第二部分是财务管理、人工支出和广告费用等经营成本,第三部分是扣除成本后的合理利润。而“零负团费”的报价不仅不能涵盖必然发生的采购和经营成本费用,甚至是没有利润的零报价。由此,“堤外损失堤内补”,依靠导游垫付资金和旅游者消费获取回扣等来填补成本的利益补充机制,就成为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必然选项。在这种扭曲的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不再关注服务质量、细分市场、线路产品设计和做强做大,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让旅游者在团费外更多的消费。  二是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依靠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有意隐瞒商品和自费项目的真实信息,进而从其他经营者那里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旅游者消费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经营者通常只获得票面价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收入都返给了旅行社或导游;安排的购物商品价格往往远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水平,有些更多达几倍、十几倍。当旅游者不愿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往往会发生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现象,对旅游者的人身权直接构成侵害。现实中由此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的事例大量发生。  三是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旅行社聘用导游不但“不支付工资报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承担社保费用”,而且经常要求导游垫付应由旅行社支付的接待费用,甚至一些旅游大巴司机也得不到旅行社应支付的费用,其结果导致依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成为导游等从业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严重影响了这呰从业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及个人利益。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一、旅行社不得以“零负团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营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到“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的,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界定,并明确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即旅行社经营包价旅游等服务的招徕报价,除正当、合理的情形外,不得低于其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这里的“正当、合理的”情形,主要包括批量采购机票的总成本在销售后期已经收回并产生盈利之后,旅行社采取团费报价降低对剩余的名额进行促销,或者旅行社将景区、住宿经营者向其集中支付的奖励性款项作为促销补贴面降低团费等。  (二)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诱导、欺骗旅游者的情形包括:一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旅游者报名参团;二是隐瞒不合理低价的事实真相,不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背、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三是隐瞒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如该购物场所所售商品价格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真实差异等;四是不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取利益的事实。  (三)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也包括非货币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二、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目前,社会上对这一条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为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梳理各种不同的意见分歧。  (一)对“购物”和“当地特色项目”是旅游行程必备要素的认识。在旅游目的地买些当地的特产、纪念品,参加团队未安排的当地特色旅游项目、活动,是大多数旅游者的愿望,满足旅游者的个性化需求很正常。问题的核心是旅游者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的消费需求,应当通过其个人的意志,自愿、自主、自选得以释放,而绝非被动地通过旅行社的安排、要求来满足。  (二)对旅行社确定购物场所合理性的认识。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在确定旅游者购物的场所、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时,必然选择获取回扣高的场所或项目,其经营者则按照旅游者数量及其消费额度,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回扣等,旅行社与商品、旅游项目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不正当的利益链条关系。一些旅行社提出,带旅游者购物,增加商家的客源和销售,后者按销售额提成,以促销费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合情合理。但是,这种合情合理必须符合两个重要前提:一是购物和自费项目经营者面向所有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公开、公平、合理,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不同商家价格差异不会太大;二是购物和自费项目经营者给予旅行社或导游的回扣费用,是在其价内让利支付的,且支付的渠道和手续符合相关法规。因此,问题的实质是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上述两个重要前提都不具备,旅行社选择的购物店,绝大多数只接待团队旅游者,其商品价格远高于当地市场的正常水平,经营者在正常价格的基础上价外加价,将增加出的部分价款支付给了旅行社;而且支付费用的手段普遍采取账外结算,逃避税收等监管。  (三)对于在这些场所的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就合法的认识。有意见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定价自由、双方愿打愿挨,只要明码标价就行。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对市场经济的歪曲。规范、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是公平的市场竞争和诚信经营。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一是这些购物商店实质上通过给予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回扣等手段扩大销售,对其他经营者而言就是不公平的竞争。二是这些购物商店与旅行社串通、隐瞒当地相同商品合理价格的做法,已构成了对旅游者的欺诈。三是像珠宝、字画等贵重物品作为收藏者之间或者拍卖市场的交易,确有其出价、竞价水平随个人喜好、自行判断的特点,一旦进入面向社会公众的流通领域,其必然具备商品属性,漫天要价绝非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销售的手段。  所以,为了有效治理“零负团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旅行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操作手段上作出禁止,切断非法利益链条,即“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即旅行社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采取直接或变相安排的手段,要求或引导旅游者到旅行社确定的场所购物。也包括旅游者购物安排在内的参观、产品介绍活动,旅行社也不得指定。  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旅行社不得在旅游行程已具体安排且包含在团费内的旅游项目、活动之外,安排或者要求旅游者参加需要其再支付费用的旅游项目或者活动。  三、购物、自费项目的除外情形及要求  本条第二款对上述禁止性行为规定了除外情形,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限制:  (一)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旅游者提出要求的,旅行社可根据可行性,确定安排与否;旅行社提出建议的,必须向旅游者披露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包括购物场所的名称、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等,且在不得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诱骗情形下,与旅游者协商一致。  (二)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组团社和地接社必须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让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在购物、自费项目场所外较长时间等候,即属于时间浪费。  四、旅行社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旅行社从事违反“零负团费”经营等行为后,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本款规定,在结束行程的三十日内,旅行社要承担对旅游者所购商品的退货责任并需要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向旅游者全额退还自费项目的价款。  如果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是与商品、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退货、退款事宜应当直接与这些经营者交涉。但是,考虑到旅游活动的异地性,考虑到相关经营者仍然是旅行社所指定的,特别是旅行社在未经协商一致即安排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本法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货、退款。  需要说明的是,本款的责任仅仅是民事法律责任,本法第九十八条同时规定了严厉的行政法律责任,有违法行为的旅行社,还需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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